一、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的基本情况,缴费工资、缴费金额、单位缴费中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个人帐户的使用情况。
二、个人账户的资金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划入,资金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费中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其它按规定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及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职工必须按规定的费率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单位和职工缴费后,于每月20日前根据银行提供的赁证将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新招或外地调入职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省医保中心在单位和个人缴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职工在统筹区之间调动,个人帐户及资金一并转移到调入地区。在统筹区内调动的职工,只要变更用人单位和有关数据,个人帐户不转移。参保人员身亡,其个人账户仍有剩余的,可按规定继承。
五、参保人员及用人单位应按省医保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资料,享受查询本人帐户资金,监督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六、个人帐户的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
七、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按国家规定的利息计算办法,每年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计息并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资金年末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个人帐户的资金使用完以后,按规定的个人帐户使用范围的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
八、个人帐户按下列规定由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月划入: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参保人员年龄,以不同比例划入个人帐户: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5%划入;35岁至50岁(含50岁)的按2%划入;50周岁至60周岁的按2.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核定的退休金总额的4.5%划入个人帐户。
九、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省医保中心将不划入个人帐户。